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103年3月25日部退四字第103380634號函辦理

二、依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1項規定:「遺族…
…申請因公死亡撫卹者,並應檢具足資證明其因公死亡事
實經過之相關證明文件。」另依公務人員因公死亡證明書
填寫說明載以:「死亡事實經過應詳細填寫,如有偽報、
偽證或明知其不實而仍予核轉,經查明屬實者,依法議處
。」準此,各機關在出具公務人員因公死亡證明書時,應
依法就事實詳載,對於申請因公死亡撫卹案件,亦應覈實
檢具足資證明亡故人員因公死亡事實經過之相關證明文件
送核,不宜妄加描述或外加事實以外之情節。尤其各機關
人事人員更應切實負責查明公務人員之死亡事實經過,並
在合法、合理之原則下,協助遺族蒐整證件(事實),再依
各項因公死亡情事之認定標準,先作必要之審酌;若初步
認為已可明確認定屬因公死亡時,始可出具上開證明書件
並報送因公撫卹案;若亡故人員之死亡事實經過與法定因
公撫卹要件明顯不符,服務機關及承辦單位之相關人員則
不得妄加描述與事實不符之情節,否則即有違法之虞。惟
近來銓敘部因公撫卹疑義案件審查小組於案件審查時,仍
發現部分機關辦理事前審核工作存有違失;此正顯示各機
關之撫卹業務承辦人及其核稿人員未能正視此一涉及官箴
之問題,爰請各機關依法處理撫卹業務。
三、檢送各機關以不實或不完整之因公死亡證明文件報送該部
辦理因公撫卹之彙整案例1份,請參考。另,各機關嗣後
辦理撫卹案,如有違反相關規定或要求者,該部將函請本
府切實查處相關人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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