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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103年10月28日部法一字第1033883008號書函
辦理。
二、旨揭性平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本法第15條第4項規定
之3日陪產假,受僱者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
5日期間內,擇其中之3日請假。」較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以下簡稱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因配偶分娩
者,給陪產假3日,得分次申請。但應於配偶分娩日前後3
日內請畢,例假日順延之。」為寬,公務人員得否依性平
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期間請陪產假一節,茲為營造友善職
場環境,該部刻正研修請假規則有關陪產假給假期間規定
;復以性平法係為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貫徹憲法消除
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而特別制定,且
公務人員亦為性平法之適用對象,爰於請假規則修正發布
前,公務人員得依性平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期間請陪產
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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