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3年12月31日部銓三字第103
3912693號函辦理。
二、查彰化縣政府前於103年2月間函詢公職社會工作師(以下
簡稱社工師)職缺提列考試任用計畫時,得否約聘社會工作
相關科系畢業或曾修習社會工作相關學科學分之人員辦理
該職缺之業務,案經銓敘部同年月25日部銓三字第103381
7742號書函復該府並副知衛生福利部略以,依公務人員任
用法第9條第2項及社工師法第4條等規定,各機關公職社
工師職務係定有特別遴用規定,須領有社工師證書者始得
擔任。是以,代理該項職務人員,亦應領有社工師證書在
案。嗣部分地方政府向銓敘部反映實務作業有窒礙之處,
經銓敘部103年5月16日、9月30日邀請相關機關開會研商並
決議略以,鑒於目前社工員取得社工師證書比率仍低,公
職社工師職缺之代理人須具有社工師證書,造成部分地方
政府實務作業窒礙難行,如用人機關招募3次後尚無符合
資格者時,將招募相關資料報該部核備後始得據以放寬為
符合專技社工師應考資格者,聘用後再依聘用人員聘用條
例(以下簡稱聘用條例)規定列冊及檢附該部核備函送銓敘
部登記備查。依此,前開該部103年2月25日書函配合停止
適用。
三、另有關代理公職社工師職缺之聘用人員年資得否提敘一節
,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7條第3項、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
、聘用條例第2條、第3條規定略以,於政府機關(構)、公
立學校曾依聘用條例規定進用並經銓敘部登記備查有案者
,嗣後如任公務人員時,其曾任聘用年資,須符合與擬任
職務職等相當、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等3要件,始得依
規定按年核計加級,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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