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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銓敘部民國104年1月26日部特二字第1043933720號函辦
理。
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修正,酌修相
關文字。(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明確定義得予採計之專門職業或技術職務年資須為全職
專任年資。(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於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本條例修
正施行後一年內,仍得適用本條例修正前規定辦理轉任
之規定,因施行期限業已屆滿,爰刪除本細則第五條。
(四)修正本細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旨揭發布令、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登
載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cs.gov.t
w)「最新消息」與「銓敘法規」之「法規動態」項下,並
新增於「銓敘法規」之「法規彙編」項下之「伍、任用」
類別中,請自行下載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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