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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因重複參加其他職域社會保險並依
公保法令選擇退出公保,於退保期間依法退休(職)、資
遣或離職時,應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26條規定,請領公保
養老給付,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104年1月22日部退一字第10439258431號令辦
理。
二、檢附銓敘部前揭令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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