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271「行政法律系列〈四〉-公務人員刑事責任解析」

103277「立法程序與技術研習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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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獎  頒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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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3年8月6日總處綜字第103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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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3年7月30日環署廢字第10300601
68A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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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增進未婚同仁互動機會,建立各機關(構)單身同仁聯
誼管道,擴展社交生活領域,特規畫辦理旨揭聯誼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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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捐款方式:由機關(單位)人事機構調查意願後,統一由薪
資扣款,將捐款金額統一匯入本府「台灣銀行屏東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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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查公保法第26條規定:「(第1項)被保險人於本法中華民國94年1月21日修正生效後退保而未請領本保險養老給付者,除第49條另有規定外,其保險年資予以保留,俟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得由原服務機關(構)學校,以其退保當時之保險年資,依退保當時之規定,請領本保險養老給付:一、於參加勞工保險或軍人保險期間依法退休(職、伍)。二、領受國民年金保險老年給付。三、年滿65歲。(第2項)前項人員所具本保險保留年資已領取補償金者,不適用前項規定。……。」第49條規定:「(第1項)被保險人符合下列情形者,得於年滿65歲時,併計其曾參加勞工保險之保險年資,請領本保險養老年金給付:一、中華民國99年1月1日以後退保。二、繳付本保險保險費及曾參加勞工保險各未滿15年之保險年資合計達15年以上。三、符合第16條第1項或第26條所定養老給付請領條件。……(第3項)被保險人之本保險或勞工保險年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併計:一、已請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二、已請領本保險養老給付。三、已領取本保險或勞工保險年資之補償金。……。」上開規定所稱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或勞工保險(以下簡稱勞保)補償金,係指公保被保險人曾因原機關(構)學校民營化、整併或改制(隸)而退出公保(勞保),致不符公保養老給付(勞保老年給付)請領條件者可依相關法令規定領有由政府負擔,藉以補償公保(勞保)年資損失之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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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查公保法第6條規定:「(第1項)符合第2條規定之保險對象,應一律參加本保險(以下簡稱加保)為被保險人;其保險期間應自承保之日起,至退出本保險(以下簡稱退保)前1日止。(第2項)被保險人應在其支領全額俸(薪)給之機關加保,不得重行加保。(第3項)本保險之同一保險事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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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奉鄉長口諭,鼓勵本所及附屬機關同仁發揮愛心,自由樂捐一日所得。 二、高雄氣爆造成慘重傷亡,數百個台灣家庭陷入愁雲慘霧之中,本著人溺己溺及大愛的精神,辦理「幫助氣爆受災戶發起一日捐」活動,希望藉此表達對受災居民的心意、協助重建家園。本活動係屬自願性,若有意願者,請填寫於所附調查表,並於103年8月7日前逕送人事室,俾利辦理後續捐款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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