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人事法令e報 (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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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3年9月23日總處培字第103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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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令以,公務人員於任職期間有違法、失職行為而於權責機關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確定前離職者,應俟該行為確定未受撤職或免職處分後,始得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4條第6項後段規定,併同申請一次發給政府撥繳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並自確定之日起算請求權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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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3年9月17日總處培字第10300466
36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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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應102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佐級考試業務類車輛調度科考試及格人員得適用交通行政職系」,業經銓敘部令發布,請查照。
說明:依銓敘部103年9月12日部法三字第103865848號令副本辦理,檢附原令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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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103年8月19日部退三字第10338751742號書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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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103年退休(伍)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對象,按
月支(兼)領退休金(俸)之基準數額,業經行政院103年8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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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3年8月27日總處給字第10300448972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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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檢送修正「屏東縣政府獎勵模範公務人員實施要點」、修
正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各一份。(請至本府人事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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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件word檔案

說明:
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3年8月14日公訓字第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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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銓敘部103年8月13日部法二字第1033871793號函辦理。
二、查本年7月10日考試院第11屆第292次會議決議,旨揭修正草案照考試院本年6月19日審查會決議通過並作成附帶決議,為落實覈實考評,以達考績激勵性目的,請銓敘部就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組成專案小組審核。是以,自旨揭修正條文發布並自本年7月24日生效後,公務人員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將依考試院上開審查會附帶決議,由銓敘部組設專案小組,並考量個案事實內容、有無爭議或是否例辦有案等,提專案小組報告或提討論案交由審查小組審核。至上開生效日前尚未銓敘審定之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案件,則依「程序從新、實體從舊」原則處理(詳如附表),併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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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3年7月30日環署廢字第10300601
68A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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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查公保法第26條規定:「(第1項)被保險人於本法中華民國94年1月21日修正生效後退保而未請領本保險養老給付者,除第49條另有規定外,其保險年資予以保留,俟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得由原服務機關(構)學校,以其退保當時之保險年資,依退保當時之規定,請領本保險養老給付:一、於參加勞工保險或軍人保險期間依法退休(職、伍)。二、領受國民年金保險老年給付。三、年滿65歲。(第2項)前項人員所具本保險保留年資已領取補償金者,不適用前項規定。……。」第49條規定:「(第1項)被保險人符合下列情形者,得於年滿65歲時,併計其曾參加勞工保險之保險年資,請領本保險養老年金給付:一、中華民國99年1月1日以後退保。二、繳付本保險保險費及曾參加勞工保險各未滿15年之保險年資合計達15年以上。三、符合第16條第1項或第26條所定養老給付請領條件。……(第3項)被保險人之本保險或勞工保險年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併計:一、已請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二、已請領本保險養老給付。三、已領取本保險或勞工保險年資之補償金。……。」上開規定所稱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或勞工保險(以下簡稱勞保)補償金,係指公保被保險人曾因原機關(構)學校民營化、整併或改制(隸)而退出公保(勞保),致不符公保養老給付(勞保老年給付)請領條件者可依相關法令規定領有由政府負擔,藉以補償公保(勞保)年資損失之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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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查公保法第6條規定:「(第1項)符合第2條規定之保險對象,應一律參加本保險(以下簡稱加保)為被保險人;其保險期間應自承保之日起,至退出本保險(以下簡稱退保)前1日止。(第2項)被保險人應在其支領全額俸(薪)給之機關加保,不得重行加保。(第3項)本保險之同一保險事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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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保訓會103年1月20日公保字第1021060841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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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6439897Y0000000_0181915A00_ATTCH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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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銓敘部103年7月11日部退一字第1033851282號函辦理,並檢附銓敘部原函影本1份。
二、查公保法第38條規定:「(第1項)請領本保險給付之權利,自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起,因10年間不行使而當然消滅。(第2項)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於前項期限內請領本保險給付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依保險事故發生時之規定辦理。(第3項)本保險定期發給之給付,其各期請求權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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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103年7月25日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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