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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3年12月18日總處培字第10300
56977號函辦理。
二、茲因有部分機關就前開休假改進措施第6點第3款提出相關
疑義或建議,為利各機關妥為依規定辦理公務人員申請強
制休假補助相關事項,爰是項規定補充說明如下:
(一)查休假改進措施第5點第1款規定略以,公務人員請國內
休假者,休假期間以國民旅遊卡於交通部觀光局審核通
過之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依規定予以補助;第6點第2款
規定略以,當年1月至11月份休假者,休假補助費應於
次年1月5日前完成請領;12月份休假者,休假補助費得
以列印強制休假補助費申請表之時點辦理核支,其請領
期限不得逾次年2月5日;第6點第3款規定略以,未依本
點第2款規定期限請領者,不得核發休假補助費。但有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該筆休假補助費得自次1年度
起5年內核實補發。復查「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
定:「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
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10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二)經酌公務人員休假補助費之申請期間要件與請求權之發
生,係屬不同層次問題,上開休假改進措施第6點第3款
規定但書所稱「5年內核實補發」,係對於不可歸責於
當事人之情形,放寬其休假補助費申請期間之要件,與
「具休假事實」、「依規定刷卡消費」同屬請領休假補
助費構成要件之一。是以,休假改進措施第6點第3款請
領時限非屬公法上請求權時效規定範圍,而係請領休假
補助費之構成要件,當事人須具有休假事實、依規定使
用國民旅遊卡刷卡消費並於規定時限內請領後,其請求

權消滅時效始依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規定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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