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Oct 05 Wed 2011 10:40
中華民國101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
- Oct 05 Wed 2011 10:39
函轉行政院修正「政府行政機關紀念日及民俗節日假期調整原則」第一點,並自即日生效
- Oct 05 Wed 2011 08:38
地方行政研習中心100年11月份「策略規劃與執行研習」等3班次班期,歡迎同仁報名~
- Sep 27 Tue 2011 08:09
銓敘部就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再任行政機關遴選僱用之田間調查員須否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作重新認定函
- Sep 14 Wed 2011 10:12
教師考核年度內因安胎需要請事、病假(延長病假)或接續請娩假,致全年度未到校上課無工作事實,得酌列第4條第1項第3款,以落實工作導向之考核制度。
- Sep 08 Thu 2011 13:33
中秋佳節將屆,請恪遵「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並落實登錄制度
- Sep 08 Thu 2011 13:26
天然災害發生經通報權責機關發布停止上課夫妻二人均應上班,其本人或配偶有一人為公教員工放寬規定
- Sep 08 Thu 2011 13:22
轉知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施行後,退休再任辦理重行退休且二次退休均得支領月退休金人員之年終慰問金如何計算
一、查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有關年終慰問金發給標準規定略以,退休人員支領月退休金者,照現職人員俸額一項,依下列規定計算發給1.5個月之年終慰問金:退撫新制實施後核定退休之退休人員依其退休核定機關核定退休年資(新舊制核定退休年資連同累計)滿15年者,給與75%,以後每增1年,加發1%,最高給與95% (已滿半年,未滿1年者,以1年計)。另並規定,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按其兼領二分之ㄧ、三分之二、四分之三月退金之比例發給。
二、復查「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7條第3項規定,曾依法辦理退休(職、伍)、資遣、離(免)職退費或年資結算人員重行退休時,其再任或轉任後之任職年資滿15年以上者,得就第9條第1項之退休金種類擇一支領,並按其核定之退休年資計算退休給與;但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再任或轉任之年資,應接續於前次由政府編列預算支付退休(職、伍)金、資遣給與或年資結算給與等採計年資之後,按接續後年資之退休金種類計算標準核發給與。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略以,公務人員在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均有及任職年資者,應前、後合併計算,退撫新制實施後之任職年資,可連同併計,最高採計35年。同法第9條及第31條規定,公務人員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應給與之退休金,均係以退休生效日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為計算內涵。是以,公務人員如依規定得辦理2次退休者,其退休給與應分別以退休人員該次退休之退休生效日時最後在職等級及給與標準,分別計算其退休金。
二、復查「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7條第3項規定,曾依法辦理退休(職、伍)、資遣、離(免)職退費或年資結算人員重行退休時,其再任或轉任後之任職年資滿15年以上者,得就第9條第1項之退休金種類擇一支領,並按其核定之退休年資計算退休給與;但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再任或轉任之年資,應接續於前次由政府編列預算支付退休(職、伍)金、資遣給與或年資結算給與等採計年資之後,按接續後年資之退休金種類計算標準核發給與。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略以,公務人員在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均有及任職年資者,應前、後合併計算,退撫新制實施後之任職年資,可連同併計,最高採計35年。同法第9條及第31條規定,公務人員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應給與之退休金,均係以退休生效日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為計算內涵。是以,公務人員如依規定得辦理2次退休者,其退休給與應分別以退休人員該次退休之退休生效日時最後在職等級及給與標準,分別計算其退休金。
- Sep 04 Sun 2011 22:55
為推動個人資料校對,提升人事資料正確性,請本校同仁至行政院人事行政局「eCPA人事服務網」中之「公務人員個人資料校對網站」進行個人資料校對~
說明:
一、依據屏東縣政府個人資料輕鬆對、一定對計畫辦理。
- Sep 02 Fri 2011 10:08
地方行政研習中心100年10月份「地方機關基層主管班」等16班次,歡迎報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