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1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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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00年9月28日院授人給字第1000052668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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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方主管人員法治研習班第1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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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100年9月20日部退三字第1003473214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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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法務部廉政署100年9月1日廉預字第100050038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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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局100年8月29日局考字第1000049060
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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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有關年終慰問金發給標準規定略以,退休人員支領月退休金者,照現職人員俸額一項,依下列規定計算發給1.5個月之年終慰問金:退撫新制實施後核定退休之退休人員依其退休核定機關核定退休年資(新舊制核定退休年資連同累計)滿15年者,給與75%,以後每增1年,加發1%,最高給與95% (已滿半年,未滿1年者,以1年計)。另並規定,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按其兼領二分之ㄧ、三分之二、四分之三月退金之比例發給。
二、復查「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7條第3項規定,曾依法辦理退休(職、伍)、資遣、離(免)職退費或年資結算人員重行退休時,其再任或轉任後之任職年資滿15年以上者,得就第9條第1項之退休金種類擇一支領,並按其核定之退休年資計算退休給與;但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再任或轉任之年資,應接續於前次由政府編列預算支付退休(職、伍)金、資遣給與或年資結算給與等採計年資之後,按接續後年資之退休金種類計算標準核發給與。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略以,公務人員在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均有及任職年資者,應前、後合併計算,退撫新制實施後之任職年資,可連同併計,最高採計35年。同法第9條及第31條規定,公務人員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應給與之退休金,均係以退休生效日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為計算內涵。是以,公務人員如依規定得辦理2次退休者,其退休給與應分別以退休人員該次退休之退休生效日時最後在職等級及給與標準,分別計算其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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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屏東縣政府個人資料輕鬆對、一定對計畫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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