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9年5月10日局地字第0990051873號函辦理並附原函影本乙份。

二、銓敘部99年4月2日部銓三字第0993172850號書函及同年5月4日部銓三字第0993193547號函復略以,各用人機關如將職缺提列考試任用計畫而未獲分配錄取人員,該職缺再經用人機關以商調或自行遴用方式,仍無法進用合格人員,得按年報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審核是否同意提報列管為次1年度考試職缺;倘經同意,即得依注意事項之相關規定,聘(僱)用約聘(僱)人員辦理所遺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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