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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第5點規定,約聘僱人員辦理被代理職務所遺業務者,不得代理主管職務,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9年2月9日局力字第0990002777號函轉銓敘部99年2月1日部銓三字第0993160333號書函辦理。
二、查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第5點規定:「(第1項)各機關薦任以下非主管職務,有第2點第1項第1款情形,且本機關確實無法指定現職人員代理時,其所遺業務報經分發機關同意,得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一)各機關委任非主管職務,經列管為考試分發職缺,在未分配考試錄取人員遞補前,得約僱人員辦理該職缺之業務。(二)各機關職務列等上限為薦任第八職等以下之薦任非主管職務,經列管為考試分發職缺,在未分配考試錄取人員遞補前,得約聘人員辦理該職缺之業務。但委任跨列薦任官等之職缺,僅得約僱人員辦理該職缺之業務。(第2項)各機關薦任以下非主管職務或雇員,有第2點第1項第2款至第4款情形之一,期間達1個月以上,報經分發機關同意,得依被代理職務之官8
等,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
三、依上開規定,經列管為考試分發之職務列等上限為薦任第八職等以下非主管職缺,以及薦任以下非主管職務有請假等情事達1個月以上,報經分發機關同意後,得約聘僱人員辦理該職務所遺業務,尚不得辦理其他職務之業務;且主管職務亦不得約聘僱人員辦理,爰無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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