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檢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98年10月14日公訓字第0980009645號書函釋影本1份,請 查照轉知。

說明: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9年1月7日局考字第0990060180號函轉旨揭書函釋辦理。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書函

機關地址:11601台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3號

承辦人:保訓會

電話:02-82367000

受文者:如正副本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

發文字號:公訓字第098000964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有關選送出國全時進修公務人員未經報准自行提早返國,其相關行政責任及公費核銷事宜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民國98年9月23日局考字第0980064595號書函。

二、按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各機關學校選送或自行申請進修之核定與補助規定如下:一、選送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於核定進修期間,准予帶職帶薪並得給予相關補助。二、……。」第13條規定:「各機關學校應視業務需要擬定公務人員進修計畫,循預算程序辦理。各機關學校選送進修之公務人員,應確實按核定之進修計畫執行,未報經各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變更。」第16條第1項、第2項規定:「各機關學校選送或自行申請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由服務機關學校依有關規定懲處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違反第12條第2項或第13條第2項規定者,應賠償其進修所領補助。二、……。」「前項違反之事由因不可歸責於進修人員者,免除其賠償責任。」次按本會96年2月16日公訓字第0960001437號函略以,有關本法第16條所稱「俸(薪)給」係指本俸(年功俸)及加給(含職務加給、技術或專業加給及地域加給)。另所稱「補助」係指因進修而由機關所支助之各項費用,其範圍係以本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所稱相關補助為限,亦即各機關依本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規定,提供進修人員之進修費用補助為範圍。綜上,經機關選送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應確實按核定之選送進修計畫從事進修活動,如提前完成進修活動應先報經機關核准並變更進修計畫後,始得提前返回機關服務。如進修人員未依上開規定辦理,除其違反事由係因不可歸責於進修人員而得免除其賠償責任者外,服務機關應依本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有關規定辦理後續懲處及追償進修期間所領補助等事宜。至有關公費核銷事宜,請依經費核銷之相關規定辦理。

三、另按本法第14條規定:「各機關學校選送或自行申請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於進修期滿,或期滿前已依計畫完成進修,或因故無法完成者,應立即返回服務機關學校服務。」有關選送進修人員進修期滿前是否已依計畫完成進修之認定權責疑義,茲因選送進修計畫係機關基於業務需要訂定,是以,進修人員是否已依計畫完成進修,應由服務機關本於權責逕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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