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人事法令e報 (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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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1年9月3日總處培字第1010047804號書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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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101723日院授人培字第1010036608號函辦理。

二、旨揭行政院來函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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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查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以下簡稱原人事局)86年7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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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規定:「(第1項)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者。…(第2項)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1款至第7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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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01年6月22日總處給字第10100406191號函辦理。
二、各機關依旨述標準表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臺工作期間之認定基準,依雙方所訂工作契約(長期)或議定之內容支給,其中採按日計酬者,屬私人行程之日數應予扣除,俾使勞酬相符;至工作期間則由各機關就其實際工作性質、內容本權責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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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訓練數位學習注意事項」第六點、第七點、第十二點業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1年4月17日公訓字第1011006395A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修正規定、總說明及修正規定對照表各1份,請 查照。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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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101年4月9日臺訓(三)字第1010039771號書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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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1年4月6、9日公訓字第
1011005532B、1011005668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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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1年3月22日總處給字第10100296681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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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銓敘部101年3月19日部法一字第10135627502號函轉考試院101年3月3日考臺組貳一字第1010001699號書函及監察院同年2月24日院台教字第1012430114號函辦理。
二、前揭監察院函提審核意見(二)略以:「又99年迄今,仍有高階公務人員及司法官觸犯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資持股超過百分之十等規定……顯見相關宣導成效未彰,考試院及行政院宜再加強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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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101年3月14日臺人(三)字第1010034590號函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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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1年3月15日臺人(三)字第1010044049號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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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101年3月8日臺人(一)字第1010037939號函辦理。
二、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本條例所稱高級中等學校,指高級中學、職業學校…」,茲以前開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已明訂高級中等學校係指高級中學及職業學校,爰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6條所定「高級中等學校教師」年資自不包括完全中學國中部教師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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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支領退休俸軍官士官就任公職停發退休俸辦法」第2
條所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2條第1項所稱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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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101年2月23日臺人一字第1010024131號辦理。
二、公立學校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得於不影響本職工作前提下,事先以書面報經學校核准後,兼任財團法人教會董事職務;至兼職費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請依「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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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教師請假規則第8條規定:「(第1項)公立中小學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者,應給予休假,其專任教師年資得併計核給,服務年資滿1學年者,自第2學年起,每學年應給休假7日;服務滿3學年者,自第4學年起,每學年應給休假14日;滿6學年者,自第7學年起,每學年應給休假21日;滿9學年者,自第10學年起,每學年應給休假28日;滿14學年者,自第15學年起,每學年應給休假30日。……(第3項)……於學年度中兼任行政職務未滿1學年者,當年之休假日數依第1項規定按實際兼任行政職務月數比例核給……」及第11條規定:「(第1項)教師符合第8條休假規定者,每學年至少應休畢規定之日數;未達應休畢規定之日數資格者,應全部休畢。休假並得酌予發給休假補助。每次休假,應至少半日。(第2項)前項應休假日數以外之休假,確因公務或業務需要經學校核准無法休假時,酌予獎勵,不予保留。(第3項)前2項應休畢規定之日數、休假補助或未休假獎勵之基準,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私立學校及公立專科以上學校得比照上開基準另定規定。
二、復查公立中小學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休假補助基準第2點規定:「兼任行政職務教師當學年具有14日以下休假資格者,應全部休畢;具有14日以上休假資格者,至少應休假14日,應休而未休假者,不得發給未休假加班費。前項14日應休畢日數以外之休假,當年度未休假之日數不得保留。但因公務或業務需要經學校核准無法休假時,得由各主管機關酌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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